“地条钢”释疑
发布时间: 2017-12-28 15:51:30 来源: 点击:次
1.“地条钢”的定义:是指以废旧钢铁为原材料,用工频、中频感应电炉冶炼劣质、低质钢材的产品。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版》将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的中频炉、工频炉列为淘汰类装备 。
地条钢的甄别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以废钢为原料;二是使用中频炉、工频炉(统称感应炉)熔化;三是钢坯主要用于建筑用钢。
2.“地条钢”甄别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很多企业反映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生产产品许可证”仅是对轧钢生产线的许可,不包括前端的中频炉、工频炉,仍然要加强排查,排查出来是中频炉、工频炉的依法依规查处。二是有些企业反映不仅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且有电弧炉(30吨以上电弧炉为合规产能)许可。需要仔细排查,个别企业以电弧炉为幌子,实际上是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如发现中频炉、工频炉必须依法取缔。
在排查过程中,一定要求每一家企业都要走到、每一家企业都要排查到,一定要找到使用的炉子在哪里,甄别出什么样的炉子,实事求是地给出结论。
3.一些同志反映,如取缔中频炉、工频炉,废钢材如何回收利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0吨以上电弧炉符合生产工艺和要求,可以组织生产。中频炉、工频炉仅是简单的熔化,缺少脱除有害元素、脱除有害气体、合金化、均质化等环节。电弧炉在工艺设计上包含以上环节,但每吨钢总体成本较中频炉、工频炉生产高150元以上。
4.“地条钢”设备如何彻底拆除:在操作中是“四个拆除”:变压器必须拆除移走、除尘罩必须拆除分解、炉台建筑必须拆除、运输轨道必须拆除,仅把炉芯移走不叫拆除。评判的标准“一个”:设备不可逆。
5.“地条钢”拆除过程中注意:一是将设备拆除、不是捣毁,如在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线(如铸造)等,依法依规仍可使用。二是“地条钢”查处主要是中频炉、工频炉,不是针对后端的精炼炉、连铸机、轧钢机组。如果外购钢坯,精炼炉、连铸机、轧钢机组仍可生产。
6.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的关系:贯彻豫政办明电〔2016〕182号、〔2016〕229号、〔2017〕6号内部明电,一定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所有金属加工、钢铁铸造和使用中频炉的企业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做到一户不遗、一家不漏,彻底摸清底数。
7.如何看待上报“地条钢”:发改运行〔2016〕2547号明确规定,1月20日之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这是给予各地的一次机会,上报的不追究责任。如以后再发现,将从严问责。因此,大家要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1月17日前,实事求是地详实上报排查出的“地条钢”企业情况,以此全面监控,严防“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在督导过程中有3个问题需要解释,一是发现有些企业已经停产,但并不代表设备已经拆除,必须抓紧拆除设备并作为近期拆除设备的“地条钢”企业上报;二是已经在豫政办明电〔2016〕182号即2016年9月份之前,主动拆除设备并达到不可逆的企业,需要注明拆除时间并上报;三是在2016年9月之后,排查发现的“地条钢”企业,必须抓紧拆除设备并作为“地条钢”企业上报。
8.技术支持:各地无法界定是否属“地条钢”企业的,可联系技术支持。
地条钢的甄别标准主要有三个:一是以废钢为原料;二是使用中频炉、工频炉(统称感应炉)熔化;三是钢坯主要用于建筑用钢。
2.“地条钢”甄别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很多企业反映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生产产品许可证”仅是对轧钢生产线的许可,不包括前端的中频炉、工频炉,仍然要加强排查,排查出来是中频炉、工频炉的依法依规查处。二是有些企业反映不仅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且有电弧炉(30吨以上电弧炉为合规产能)许可。需要仔细排查,个别企业以电弧炉为幌子,实际上是用中频炉、工频炉生产,如发现中频炉、工频炉必须依法取缔。
在排查过程中,一定要求每一家企业都要走到、每一家企业都要排查到,一定要找到使用的炉子在哪里,甄别出什么样的炉子,实事求是地给出结论。
3.一些同志反映,如取缔中频炉、工频炉,废钢材如何回收利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0吨以上电弧炉符合生产工艺和要求,可以组织生产。中频炉、工频炉仅是简单的熔化,缺少脱除有害元素、脱除有害气体、合金化、均质化等环节。电弧炉在工艺设计上包含以上环节,但每吨钢总体成本较中频炉、工频炉生产高150元以上。
4.“地条钢”设备如何彻底拆除:在操作中是“四个拆除”:变压器必须拆除移走、除尘罩必须拆除分解、炉台建筑必须拆除、运输轨道必须拆除,仅把炉芯移走不叫拆除。评判的标准“一个”:设备不可逆。
5.“地条钢”拆除过程中注意:一是将设备拆除、不是捣毁,如在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线(如铸造)等,依法依规仍可使用。二是“地条钢”查处主要是中频炉、工频炉,不是针对后端的精炼炉、连铸机、轧钢机组。如果外购钢坯,精炼炉、连铸机、轧钢机组仍可生产。
6.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的关系:贯彻豫政办明电〔2016〕182号、〔2016〕229号、〔2017〕6号内部明电,一定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所有金属加工、钢铁铸造和使用中频炉的企业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做到一户不遗、一家不漏,彻底摸清底数。
7.如何看待上报“地条钢”:发改运行〔2016〕2547号明确规定,1月20日之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这是给予各地的一次机会,上报的不追究责任。如以后再发现,将从严问责。因此,大家要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1月17日前,实事求是地详实上报排查出的“地条钢”企业情况,以此全面监控,严防“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在督导过程中有3个问题需要解释,一是发现有些企业已经停产,但并不代表设备已经拆除,必须抓紧拆除设备并作为近期拆除设备的“地条钢”企业上报;二是已经在豫政办明电〔2016〕182号即2016年9月份之前,主动拆除设备并达到不可逆的企业,需要注明拆除时间并上报;三是在2016年9月之后,排查发现的“地条钢”企业,必须抓紧拆除设备并作为“地条钢”企业上报。
8.技术支持:各地无法界定是否属“地条钢”企业的,可联系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