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装【2015】31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精神,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管理,做好《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符合性审查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企业的规范申请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材料报送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三条 符合《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向当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按产品单元分别提交《联合收割(获)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或《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规范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
(六)国家行业信用等级资质证书;
(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符合证明;
(九)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全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证书,代表性产品的可靠性检验报告和已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三年内出具的定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包括《联合收割(获)机行业准规范告检验项目》(附件3)或《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检验项目》(附件4)规定的检验内容。
(十)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范公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规范公告申请申报通知所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范公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的核查,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审查机构对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规范公告管理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公告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第八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和复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公告动态管理。公告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第十三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