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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出台措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发布时间: 2015-12-01 12:06:45    来源:    点击:

    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我市出台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公摊。

  市科技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算方法在纳税年度内不一致或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视为划分不清,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核算体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建立专项明细账。企业应根据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明细账,准确、及时地归集各个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多个研发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研发费用在各个受益项目之间分摊。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实际意见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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